协会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智能制造行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修改经2020年1月10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智能制造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Baoan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AOI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智能制造行业相关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智能制造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宝安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宝安区。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永福路114号森钢工业园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送达入会通知;
    (四)缴纳年度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且不得低于9个。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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